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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区沿黄河生活排污口将被取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0  来源:西部商报  浏览次数:624

据西部商报报道:12月9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兰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市、县(区)政府,22个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对扬尘等污染源实行网格化管理

《规定》明确市、县(区)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政府组织街道、社区对本行政区的扬尘、小火炉、餐饮业等污染源实行网格化管理;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政府负责制止秸秆焚烧,监控辖区污染企业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及保护;兰州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园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环保、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土等22个部门也各司其职。

遇重大环境事件应对外发布评估结果

《规定》对应急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依据环境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另外,有关部门应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同时,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逐步取缔市区沿黄河生活排污口

根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城乡建设部门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善城区污水“全收集”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监督管理、逐步取缔市区沿黄河生活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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