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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新建项目须过环评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晓雁  浏览次数:956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表明,我国畜禽养殖业COD(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的排放量分别为1268万吨、106万吨和16万吨,分别占全国总排放量的41.9%、21.7%、37.7%,分别占农业源排放量的96%、38%、65%。近年的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也显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在全国污染物总排放量中的占比在上升。

曾几何时,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都是农业生产宝贵的肥料资源,如今却大多失去了原有用途,成为农业源污染最主要的部分。尴尬局面如何扭转?如何做到既控制污染、又能合理利用、增加产业效益?

首部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近日,记者就此对多位专家进行了采访。

全程管理 

此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长期以来,在法律保障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仅仅是依靠原环保总局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的效力终究有限,无法作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依据,也无法协调更多力量、出台更多的政策措施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水平的提高。”中国工程院院士金鉴明评价,《条例》采取全过程管理思路,对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等前置环节作出了规定,也明确了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等环节的要求,能够引领现代农业、生态农业发展,从而推动产业发展走上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和低碳农业的路子。

“出台《条例》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入手,提高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产业综合效益。”金鉴明表示。

加强监管 

《条例》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环保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要依法进行环评,建设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贮存和雨污分流设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和不得排放,粪肥、沼渣、沼液还田要考虑土地消纳能力,严禁随意处置畜禽尸体等。

中国农科院研究员杨正礼认为:“这些环保要求将对提高畜禽养殖场所防控疫病的能力以及促进与邻里关系的和谐都会有积极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条例》从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方面来防治污染,严防废弃物随意排放。”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韩永伟认为,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堵住随意处置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路子,推动更多的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入利用环节。

政策扶持 

为改变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得不到合理利用反而形成环境污染的困局,《条例》从制度建设上开始了系列实践,特设专章对综合利用的激励措施作出了规定。

在实施政策扶持方面,《条例》特别规定,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等综合利用活动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畜禽粪便制造的有机肥产品享受化肥运力安排、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董仁杰认为,这些扶持政策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利用的困局,大大提高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比率,为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促进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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