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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实行环境保护约谈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6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刘蒙蒙 张浩  浏览次数:899

 记者15日获悉,潍坊市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通知,在全市实行《潍坊市环境保护约谈制度》,未履行好环保责任的责任人将被告诫谈话。

《制度》中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告诫谈话,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措施。

《制度》规定,根据辖区内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约谈人。辖区内出现、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发生核与辐射安全事故的;环境质量严重超标且长期未改善的;违法土小企业泛滥且长期未解决等情况时,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辖区内出现河流断面、污水处理厂超过规定目标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连续通报2次的;辖区空气质量连续3个月列全市倒数3位的,辖区空气质量连续出现恶化且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辖区空气质量连续出现重污染以上天气的,辖区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的阶段改善目标等情况时,将由市政府授权市环保局局长进行约谈。

按照程序,约谈人会向被约谈对象通报辖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并提出整改目标要求和整改期限;被约谈对象需要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另外,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约谈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制度》自2013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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