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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牛奶河”案二审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544

记者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17日,昆明中院对东川“牛奶河”案作出二审判决:因上诉人马世祥主动缴纳罚金、自愿缴纳环境污染救济专项资金,被认定为有悔罪认罪表现,二审改判缓刑。

昆明市东川区小江曾一度因为严重污染呈白色,被外界称为“牛奶河”,昆明市对小江污染一事进行了调查。其中,昆明东海矿业公司、昆明东川通宇选矿厂、昆明兆鑫矿业公司等5家企业存在私设暗管、环保配套设施未完善就私自投入生产等违法行为,致使未经处理的尾矿浆排入小江,导致污染。

11月18日,寻甸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昆明东海矿业公司、昆明东川通宇选矿厂、昆明兆鑫矿业公司3被告单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处以50万元至75万元不等的罚金,8名责任人中有5人被处缓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马世祥、李兴平拒不认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和8个月。宣判后马世祥提出上诉,要求昆明中院在维持一审定罪、刑期和罚金的基础上,对其改判缓刑。

昆明中院查明:一审开庭后,马世祥及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的认罪说明;在二审开庭审理前,马世祥及原审被告单位东海矿业公司、原审被告人李兴平主动向一审法院缴纳了单位罚金、个人罚金共85万元;同时马世祥还自愿缴纳了环境污染救济专项资金10万元。

昆明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马世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缓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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