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起,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1月1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在该领域首次颁布的法规。
“今后,我们对于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方面的监管将有法可依。”株洲市住建局排水办主任张峰说。
擅自排放污水最高可罚50万元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要求排污,也将受罚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运营单位不履责,最高可罚50万元
《条例》同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不交污水处理费,加倍罚款
排水单位或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