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污破坏水环境者,经环保部门处罚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按日处罚”,每日罚款1万元。这是9月23日提请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一条硬性规定。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条例草案》规定对违法排污破坏水环境者作出严厉处罚:设置或变更排污口未经批准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漏报和故意拖延的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等。《条例草案》还对政府部门防治水污染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刚性规定:湖北省全省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行政首长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在长江、汉江、清江流域逐步推行跨市(州)、县交界断面水体水质考核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