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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污染防治引热议 违规排污应追究刑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21  来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王荣海  浏览次数:882

1月20日,人大代表分组审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湖北卫视电视直播武汉代表团审议现场。一个多小时内,16位人大代表热议重典治水,提出了诸多具体建议。多位代表认为,水污染防治不能靠罚款了事。企业造成水污染事故,不仅要重罚,还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官员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不仅要受行政处分,还要按渎职罪追究刑责。

提高处罚上限由50万变100万

湖北省人大代表、武汉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方洁说,水污染防治最大的问题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我国对水污染的处罚力度远低于发达国家。而与国家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处罚力度更轻,处罚上限为50万元。她建议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上限,将处罚上限的金额提高到100万元,与国家水污染防治法保持一致。

湖北省人大代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也认为,在处罚力度上,条例草案中规定的处罚不足以起到有效打击、遏制排污行为的效果。在处罚的基础上,还要让排污单位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要罚得让排污单位心疼,才会有效果。

针对违法排污单位在整顿期间继续排放污水的行为,方洁认为应细化“按日处罚”条款,比如规定每天处罚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重大污染事故追究官员刑责

省人大代表、武汉市发改委主任吴清说,要有效解决水资源污染问题,必须出台一个历史上最严的水环境保护法规。

吴清说,酒驾入刑后治理效果十分明显,对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除了罚款之外,还应当责令造成污染的单位付出修复环境的所有成本,如果未遵守,也应当要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对于相关行政部门构成渎职罪的人员应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刑事、行政处分。

按照草案规定,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省政府要对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省人大代表、蔡甸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何汉林认为,仅靠约谈还不够。出现严重水污染问题的,有关人民政府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有力度的处罚,才能起到真正治理的目的。”

允许公益团体提起环保诉讼

2011年6月,云南省曲靖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铬渣污染事件。随后,曲靖市环保局、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共同对责任企业提起了“公益诉讼”,引发关注。

草案提出,依法支持因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不是受到损害的个人,能否作为环境保护诉讼的原告来进行诉讼成为代表建言的一大热点。

湖北省人大代表、武汉市发改委主任吴清认为,应当发动每个公民的监督能动性,积极开展“公益诉讼”。

湖北省人大代表、武汉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方洁建议,允许社会团体、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对污染者和不履行法律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允许没有受到水污染直接损失的第三方成为原告;对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规定加害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草案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向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省人大代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说,按照字面理解,控告就应当包括提起诉讼。哪些人可以提起水环境公益诉讼应该进行明确。

跨行政区治水上级协调督办

针对跨区域水污染防治问题,草案提出,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件。

湖北省人大代表、江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和平说,该规定在现实情况下工作力度不大。同级政府之间很难协调,他建议,跨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应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督办落实,以避免各自为政,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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