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河北再次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当天上午,霸州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4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据介绍,涉案的5名被告人均为在居民区附近非法经营的“小电镀”业主,犯罪手段均为利用暗管或渗坑非法排放废酸水。经审理,5人均被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两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
13年排污30余吨父子同获刑
2000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郭某和儿子郭某某在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霸州市杨芬港镇褚东村居民区附近经营电镀加工厂。
其间,他们将电镀加工所产生的废酸污水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到厂子后面的褚东村大坑内,累计排放废酸污水约30余吨。
经霸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被告人的电镀厂排污口污水水样pH值为2.36,褚东村大坑内水样pH值为2.58,六价铬为0.004 mg/L,镍 4.23 mg/L,镉 0.05 mg/L,锌188.4mg/L,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排放废酸水的位置是在居民区附近,故对二被告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经审理,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私设暗管排污 老板获刑
1959年出生的王某是四川省射洪县人
2008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霸州市东杨庄乡下段村居民区附近开始非法经营电镀厂。其间,他私设暗管并通过管道向厂外的大坑内排放含酸的污水。
经霸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认可,王某经营的电镀厂电镀槽内污水水样pH值为1.34,电镀厂外的大坑水样pH值为6.79,六价铬为 23.13 mg/L,总镍 68.12 mg/L,总镉0.05mg/L,总锌190.4 mg/L,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排放废酸水的位置是在居民区附近,故对被告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经审理,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措施
环境污染案件审判走“绿色通道”
霸州市法院党组成员、刑一庭庭长吴胜利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此次集中宣判,是该院2013年12月19日公开宣判崔某污染环境案之后对此类案件的又一次公开宣判。本次宣判特点为数量大、被告人数多,被告人均为在居民区附近非法经营的“小电镀”业主,犯罪手段均为利用暗管或渗坑非法排放废酸水。
吴胜利说,针对霸州市部分乡镇非法经营的“小电镀”较多、区域相对集中的情况,该市集中力量,加大查处力度,环保、公、检、法等各执法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从严从重打击,确保环境污染整治的整体效果。
霸州市人民法院对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工作也高度重视,为确保效果,法院及时调配、充实刑事审判力量,组成专门合议庭,为此类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对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