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论及税制改革和税收管理时提出,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近年来,环保、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学术界对环境税费改革的讨论和研究也从未间断过。那么,环境保护费改税有何意义?难点在哪里?国外环境税是如何征收的?
答疑解惑
为何要进行费改税?
排污收费是我国筹集工业污染治理资金的主要渠道,在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中起到了极其重要作用,费用逐年增加。据排污费征收快报初步统计,2013年全国排污费征收开单216.05亿元,比2012年增长10.73亿元,增幅5.2%;征收户数43.11万户,比2012年增加7.8万户,增幅22.2%。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确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只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才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排污费。这条规定在沿用了20年之后,也开始发生改变。
2002年1月,国务院通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排污者应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排污费。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等。
排污收费虽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但也存在诸多不足。目前主要存在征收面窄,征收标准过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征收来的费用不能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等问题。另外,由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排污收费难以刺激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同时,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未对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以及流动污染源进行收费。由于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对排污费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对排污费的调控能力。
因此,对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开征专门的环境税,通过税收这种经济刺激的手段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是我国改善环境治理现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何谓环境税?
环境税,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绿色税,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
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环境税包括对直接的污染物征税,比如碳税、硫税、污水处理费、垃圾税等;其次是对一些可能产生污染的产品征税,比如说煤炭、石油、能源以及汽车。一般认为,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经济学 》中,最早开始系统地研究环境与税收的理论问题。
难点解析
环境费改税的难点在哪?
环境保护税费制度改革主要是进一步理顺环境税费关系,但在具体实施中还主要面临一些难题。
1、如何确定环境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税率设计要综合考虑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实际治理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和收费实际情况等因素。现在环境税开征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真正准确地测算出某种税率对经济、物价、老百姓和消费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2、如何与其他税收制度改革相互协调,例如资源税、增值税;再有就是与现在环境方面的收费如何协调,如排污费、矿产开发保护费等。环境税的开征涉及财税体制的方方面面,以及多个部门之间利益的协调等,必须统筹兼顾。
3、如何解决技术问题。目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一旦费与税之间融合或过渡,还需要解决很多技术问题。环境税的征税依据是企业的生产和排放数据,有些数据需要通过企业申报来获得,因此要增强相关部门的能力,配备相应设备,建立准确、可靠的排污申报和核实制度。
4、如何化解来自企业的阻力,特别是工业企业,很多地方担心征收环境税会影响企业竞争力。环境税征收既要能够调整企业的行为,同时又不能给企业和企业所在的行业过重的负担。
专家建议
费改税后如何征收?
2013年5月通过评审的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税征管模式和能力建设研究”报告,提出了环境税征管的4种可能模式,明确在我国国情下应采用“环保认定、税务征管”的征管模式。
专家建议,在目前条件下,应首先针对污染产品和污染物排放,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可以在一个独立的环境税税种下,将污染物排放、污染产品等设置为税目。污染排放税的征收原则是“污染者付费”,计税依据是污染物的排放量。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因为污染排放税的税基直接建立在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上,而税务部门不具备环境监测的技术基础和管理经验。因此,需要环保、税务部门联手合作。
还有专家建议,对于污染产品征税可直接纳入到现行消费税中,不必增加新的税种。因为污染产品税和消费税有很多共同点,都是针对特殊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两者的计税依据、纳税环节和纳税额的计算等都相同,可以使用相同的发票。
国外怎么征收?
发达国家典型的环境税主要有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
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其税法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征15美分和10美分。1991年,瑞典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等征收二氧化碳税,其税基是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
水污染税是对水体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德国的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税率全国实行统一,税金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地方水质。荷兰的水污染税则是由政府对向地表水及净化工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噪声税是对超过一定分贝的特殊噪声源所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主要是为政府筹集资金,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噪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等。美国、德国、日本和荷兰等国都征收此税。荷兰政府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区(主要是机场周围)产生噪声的行为征收噪声税,其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
固体废物税是对固体废物的实际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和纸制品、旧轮胎等。美国对固体废物实行饮料容器押金法,即顾客在购买饮料时要预先交上一定的押金,到归还空容器时再退还押金。1993年,比利时在《环境税法》中对固体废物的征税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垃圾税起源于荷兰,主要是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其征收方式是以单个家庭为征收单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荷兰还开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税。芬兰和英国也于1996年开征了垃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