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确定了“五个原则”,即政府主导原则、集中优先原则、因地制宜原则、经济实用原则和资源利用原则。提倡采用生物组合处理技术,实现污染物的生物降解和氮、磷的生态去除,加强生活污水消减和尾水的回收利用,满足循环利用和生态农业的需要。同时,明确县(市)区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镇(乡、街道)为组织实施主体。
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群众自筹”资金筹措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市级财政在2014至2016年间,每年新增安排财政资金2.8亿元,实行年度专项一般转移支付的以奖代补政策,对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进行资金补助。积极倡导村企结对,发动民间力量,吸纳社会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