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 行业新闻 » 正文

吴春梅:跨省水污染防治应纳入地方考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2  来源:中安在线  浏览次数:512
       跨省水污染往往影响更大、危害更甚,但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流域管理是以部门管理与行政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导致流域管理难以真正发挥效力,流域上下游间污染转嫁,跨界污染治理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阻力。”全国政协委员、合肥市副市长吴春梅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关于加强对跨省水污染问题防控与处置的提案,她建议,将跨界水污染防治成效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同时建立跨界水污染赔偿机制,以有效控制跨省水污染。


    跨省环境污染主要是指跨越省级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吴春梅介绍,目前,跨界水污染主要超标因子是氨氮与总磷,主要是化工、有色金属、石化、纺织等行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引发。“跨省污染发生以后,所形成的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相应复杂,既存在污染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民事关系,也存在两地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与污染者之间的行政监管关系,大大增加了协调治理污染的难度。”吴春梅解释说。

吴春梅委员建议,将跨界水污染防治成效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以鼓励和推动地方政府在跨界污染防治上的切实合作。“政绩考核范围和指向不能仅限于单个行政区,还应考虑对周围行政区的贡献和损失,以此形成‘一损俱损,一荣共荣’的利益相关发展价值取向,确保地方政府官员持续关注跨界水污染治理。”吴春梅表示。

她在提案中还提出,要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和跨界水污染赔偿机制。对于如何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她建议由流域内下游及直接受益的相关地方政府,通过省际间横向转移支付或省内、市际间的横向转移支付方式,建立区域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补偿上游政府的区域水资源使用权、生态林业用地使用权、限制传统工业发展权益等方面的损失以及生态工程管护、自然保护区管护等费用。同时,探索建立生态补偿基金营运机制。“补偿基金的营运包括补偿基金的筹集、转移支付方式、基金的使用等内容。补偿基金的确定,可根据当地人口、GDP总值、财政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一个拨付比例,并保证补偿基金能够不断按照这一比例得到及时补充。”

在联防联控方面,吴春梅委员建立跨界水质联合监测机制和环保信息互通机制、开展水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等。对于跨界水污染的赔偿,吴春梅提出,“上游区域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下游区域造成污染,致使下游区域饮用水、农作物、土壤受污染的,应当由上游地区政府或排污企业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