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于近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该办法规定了一系列“奖惩并举”的措施,明确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甘肃矿区办事处,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考核办法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污染减排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挂钩”。根据规定,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委组织部依照《甘肃省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政府将通报批评考核未通过的市州,并在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综合评价时实行“一票否决”。
考核办法同时规定,考核结果通过的市州将优先获得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和减排专项资金。
我国“十二五”污染物总量减排确定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等约束性指标。前三年,甘肃前三项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推进,但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减反增,2013年比2010年增加了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