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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性执法为全国首例 偷排污水被罚6万元买鱼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06  来源:台海网  浏览次数:698

企业偷排污水,是要付出代价的!5日是世界环境日,就在这一天,福建漳州龙海市法院对漳州市首例非法排污污染生态环境的案件进行庭审。被告人陈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同时,提起公益诉讼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陈某达成协议,由陈某购买6万元鱼苗在九龙江龙海水域段放养,用以修复九龙江生态环境。

5日11时许,价值6万元的鱼苗被投放到九龙江龙海水域段。福建省高院林业庭庭长祝昌霖表示,这种修复性执法,通过审判机制推动整个社会修复生态环境的案例,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属首例。

修复性执法 是全国首例

陈某是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租用龙海市水泥厂位于海澄港口的闲置厂房,从事加工镀件生产项目。

2013年4月底,陈某为节约排污成本谋取私利,指使周某松等人在污水处理车间收集池至厂房北侧九龙江龙海市海澄镇水域滩涂预埋一条排污管。

同年6月初至2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指使周某松等通过排污管直接排放有毒物质的电镀生产废水至九龙江水域,造成总镍(第一类污染物)和pH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今年3月11日龙海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中华环保联合会于6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经龙海市法院主持调解,中华环保联合会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和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自行拆除预埋排污管道,并购买28.2万尾白鲢鱼苗,在九龙江龙海水域段放养,用于修复九龙江生态环境。

福建省高院很关注并大力倡导这种修复性执法。“这种执法形式既能达到诉讼效益,也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祝昌霖说,通过案件向社会宣传,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是不可以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和经济代价。

治污染 应加大力度

对于法院的判决,有市民拍手称快。龙海市的陈先生说,之前一些企业污染环境,顶多就是罚罚款,“现在污染企业的法人代表也要被问罪,可以有效地起到震慑作用”。

不过,也有市民认为,目前处罚力度还不够,“应该要重罚,像治‘酒驾’一样。一旦发现,就要把他们罚到倾家荡产,看谁还敢破坏环境?”市民卢女士说。“从社会效应上看,这起案件非常典型,有一定的震慑力”,漳州市环保局副局长苏龙辉说,目前,在环境污染查处方面,从法律上已经有了保障,但从执法力量上看,仍比较薄弱,毕竟企业分散,而执法人员较少,执法力量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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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福建省高院研究制定在全国率先下发《关于为推进生态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提出生态司法保护19条措施,开创了全省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新局面。所谓生态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生态环境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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