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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06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821

近日,北京市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该市将据此构建“1+3+N”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该市明确,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提前三年完成中央提出的任务目标。

一是构建制度体系。该市提出构建“1+3+N”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即:市政府出台《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和市工商局分别制定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及承接主体资质条件标准等配套文件;后续还将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社会组织培育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是明确购买内容。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三部分:以社会公众为直接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政府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三是规范主体范围。将购买主体扩展到全部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鉴于目前一些事业单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将这些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纳入规范范围,有利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相衔接,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本市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除了社会组织、企业、机构,还包括事业单位,但要求事业单位与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这样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并为目前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和下一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留有余地。

四是充分体现市场。按照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购买;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购买,也可采取委托等合同方式实施购买。将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年度计划、项目购买结果、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政府购买服务的透明度。采取合同化管理,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四是建立对承接主体优胜劣汰的奖惩机制。

五是注重公众参与。在公共服务需求调研、承接主体选择、绩效评价等环节更加关注服务对象的意见,通过公众监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取得实效。

六是管理扶持并重。在职责分工中明确市编办制定与政府购买服务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避免出现“既养人,又买服务”的重复投入现象;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在职责分工中赋予民政部门、社会办研究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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