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社区污水处理工作,山东省青岛市近日出台《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凡新建集聚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污水治理方案不合理的,不得通过环评审批;凡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凡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不予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意见》针对各类新型农村社区分别提出污水处理模式,要求农村社区污水处理应充分体现资源化、生态化、景观化理念。对于城中村改造型、小城镇集聚型农村社区,以接管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为首选模式;对于功能区整合型和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村社区可以依托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带动生活污水处理;不宜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或工业产业污水处理设施的集聚型农村社区,应建设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对中心村融合型农村社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净化沼气池、化粪池、人工湿地、土地处理等处理方式,分类推进社区污水处理工作。
对于资金筹措,《意见》鼓励建立“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化运行管理体系,采取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一体化等市场化建设运行模式处理农村社区生活污水;探索实行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费“一票收取”制度,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