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挖了铺、铺了挖,早就为人们所诟病。此番,郑州市规定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对于遏制“拉链式马路”现象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就“5年内不得开挖”这个具体规定而言,不是靠哪一个部门的硬性规定能实现的。目前各地新、改、扩建道路之所以反复被开挖,根本原因在于各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很好协调,建设步骤不齐。特别是存在一些维护更换、扩展延伸的现实需要。如果抛开现实问题不顾,以一种简单的、一刀切的方式,来规范复杂的城市道路管理,难免会在实践中遭遇这样或那样的尴尬。
笔者的这种担忧并非多余。因为类似的规定,郑州早已有之。2011年,郑州市政府就出台规定,所有城市道路破路项目必须统一进行联审联批,进行由水、电、气、暖等管线单位参加的综合管线审查,避免重复开挖,破路施工过的路段原则上5年内不准再次破路。与3年前的政策相比,郑州此次出台的《意见稿》并无更多创新之处,只是强调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服从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说到底,“拉链式马路”问题的症结,在于政出多门、各行其事。从科学理论来讲,所有的地下管线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包括路径、间距、埋深等,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现实情况却是,由于各管线单位受到建设计划、资金、建设时序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无法或不愿同步实施。于是就出现了随着建设需要而开挖道路铺设管线的现象——煤气公司管煤气管道铺设,自来水公司管自来水管铺设,电力部门管电缆铺设,各铺各的,各挖各的,你刚铺好我接着开挖,缺少统一的协调和管理。
因此,治理“拉链式马路”现象的前提,在于新、改、扩建道路施工之前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评估体系。特别是在决策上要统筹规划,对于涉及的道路工程铺设管线管网、城市相关改造、城市规模扩大等问题,要有一个前瞻性和长远性规划。硬性规定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固然能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但显然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这不是对症下药,而是以形式化手段来治理“拉链式马路”现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治理“拉链式马路”,必须提升城市建设规划上的前瞻性,这直接体现了一个城市的决策和管理水平。由于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城市规划决策必须要有全局意识,各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的合作交流,力避政出多门的旧机制。在这一点上,发达国家在一个多世纪以前就规划建设的“共同沟”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早在1833年,巴黎为了解决地下管线的敷设问题和提高环境质量,开始兴建地下管线共同沟。截至目前,巴黎已经建成总长度约100公里、系统较为完善的共同沟网络。在国内,目前仅有北京、上海、深圳、苏州、沈阳等少数几个城市建有地下综合管廊。其他城市要加以借鉴,切中建设规划这一要害对症下药,才能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现象,从根本上解决“拉链式马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