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政策 » 政策分析 » 正文

排污权交易时间表呼唤保障制度跟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6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梁江涛  浏览次数:922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目标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排污权交易,就是让排污权像萝卜青菜一样可以拿到市场买卖。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治理。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决策层专门就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旨在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环保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以排污指标为载体的排污权交易像商品一样买卖,这在我国的长江三角洲已操练了好几年,且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江苏省实施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纳入首批试点的915户重点企业中,98.5%已实现了排污权网上申购管理,2009年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达7739.4万元。自此,排污企业不再有“免费排放的午餐”。现在,决策层已确立排污权交易试点完成的时间表,意味着这一制度将向全国推广。但是,成熟的排污权交易模式如约而至,亟须保障制度的跟进。

新《环保法》对排污许可证作出了原则规定。要使这一规定既成为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前置条件,又为企业交易后合法排污提供垫底性的法律依据,这一法律原则应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正在试点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相关联。尤其是要细化法律条款,通过实施细则、条例规章等形式确立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和监管,为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提供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运作规则。

在排污权交易中,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甚至是恶意竞争,应通过细化法条来予以遏制。比如有的企业操纵市场,囤积居奇,掌握大量富余排污指标或“捂盘”惜售;或漫天要价;或限制竞争,搞选择性交易等等。对此,“指导意见”明确对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但仅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细化的惩戒条款。

更值得关注的是,地方政府在排污权交易中的利益博弈必须得到规制。否则,将导致某些地方政府操纵交易,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甚至滋生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比如招商引资中的所谓“重点保护企业”,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掌中宝”,会得到更多的排污总量和指标。

只有授权独立的监管部门、以统一规范的法规细则来严格规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都确立具体的法律责任,排污权交易才能在法律制度的护卫下绿色而有效地运行。

相关阅读: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