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倾倒危险废物,天津市静海县一名居民吸入高浓度氯化氢气体后窒息死亡。日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案件作出判决,两名犯罪嫌疑人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被告王某向一家化工销售公司出示了伪造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证件后,指使杨某到该公司拉走约30吨废酸。另一名被告吕某与杨某一同前往。当晚,吕某和杨某将废酸全部倾倒在路边的水沟。倾倒过程中,两人均中毒。
其中,杨某因吸入高浓度氯化氢气体刺激呼吸道,造成喉头水肿,抢救无效,窒息死亡。经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现场采样分析,倾倒废酸的沟内液体有盐酸成分,测定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指使他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吕某明知会严重污染环境仍然实施倾倒危险废物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两被告的行为导致一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具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两人分别被认定为主犯、从犯,获有期徒刑二到四年不等,并被分别处以10万元和4万元罚金。
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颖介绍,自《刑法》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污染的认定范围扩大了,入罪门槛降低。自2013年11月,天津市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判决以来,全市法院陆续受理一审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43件,截至2014年7月,已审结38件。
记者还获悉,在天津市迄今作出判决的此类案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以上刑罚的45人,占65%以上,判处罚金总额达2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