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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立法不应忽视六对关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东  浏览次数:535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任务,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并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进程。为实现这一目标,在环境保护税立法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六对关系。

处理好两个体系之间的关系。环境税的开征涉及环境管理体系和税务征收管理体系。这两个体系由不同部门负责实施,两部门之间应相互支持配合、协同共进。就征税机构而言,若向污染者征收环境税,就必须首先了解污染者的生产运行情况,核定其耗费环境资源的具体数量。然而,由于征税机构与污染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且缺乏核实企业耗费环境资源情况的技术能力,故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相关支持。与此同时,征税部门通过征收环境税,有助于遏制环境污染行为,促进环境质量提升。

处理好环境保护税收入分配和使用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的问题。我国开征环境税主要通过费改税的形式进行,排污费收取后主要用于地方治理环境污染、进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征环境税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的问题必须处理好。其次,要处理好环境保护税使用的问题。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如果将环境保护税用于专门的环境基金,实现专款专用,公众就会支持这一税收,否则就会引起质疑。鉴于此,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环境税专款专用制度,如法国将95%的环境保护税收入交由国家或跨地区的机构进行专款专用。我国可借鉴执行专款专用制度,将税收专门用来治理污染,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加强环境管理,以充分发挥环境税的作用。

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环境税收制度要体现公平。在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因此,也应对自己所耗费环境资源负担相应的成本代价。与此同时,要注重效率原则。向纳税人征收环境保护税,会增加其成本,因此,确定合理的成本、使纳税人合理负税就显得尤为重要。若强制污染企业承担过重的污染责任,可能会使企业面临破产,显然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设计环境税税率时,应保持总体税收的平衡和稳定,使纳税人不会因为缴税而不堪重负。

处理好国际之间的协作关系。当前,全球化深刻影响着每一个国家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征收环境保护税不能仅考虑本国国内的情况,还要综合考虑国际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由于环境税改变了相对价格,提高了企业成本,如果这一成本价格信号无法传递给国际用户,且税负转嫁难以实现,就削弱了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应高度关注环境税对本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产生的副作用,加强同其他国家协作,力争做到协同行动,努力为本国企业创制适应国际化的条件,切实保护本国企业的竞争力。

处理好环境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征环境保护税会深刻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国际上一些学者对环境税如何影响经济发展进行了研究。有研究认为,开征环境税对经济发展起到副作用,并质疑弱式双重红利的存在;但也有研究认为,开征环境税对经济发展产生正效果,如Millock and Nauges通过对法国空气污染税的经济影响的研究,认为环境税开征对经济增长有着显著的正影响。鉴于此,我国环境税的开征应与我国整体发展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对经济发展产生副作用。应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以既能限制污染,又能促进生产方式转变为前提,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收制度。

处理好环境税与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的关系。开征环境税并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万能药方,它具有局限性,在有些环节或领域,它的作用可能会受到限制。在国外,为克服这一弊端,就将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注重将传统的行政手段同市场手段结合起来。因此,要将开征环境税与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紧密结合起来,使之互为补充、协同共进。

作者单位:中共青海省委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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