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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积极探索环境监察稽查的新模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636

今年3月的一天,江苏省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综合稽查科4位工作人员来到南京化工园区某企业,他们对园区环境监察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能力和水平开展环境监察稽查。

这次是对环境监察人员进行污染源现场检查和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行为的现场稽查。通过这种变事后稽查为现场同步稽查的有益尝试,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我们采取现场随机联合抽查的方式,起到了从源头发现问题、在现场解决问题的良好效果,改变了事后稽查的单一工作方式,加强了市级对区级的业务工作指导,促进了市、区两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工作交流,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更好地规范现场执法行为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综合稽查科科长王东寅告诉记者。

南京市现场同步稽查只是江苏省乃至全国创新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一个缩影。为了推动全国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各地纷纷出招,不断完善和创新环境稽查工作的内涵。

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稽查模式

全面构建宏微观相结合的稽查制度体系、专兼结合的稽查组织体系及纵横结合的稽查反馈体系,为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作为从事环境现场执法的唯一队伍,环境监察人员的履职情况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韩凯介绍说,2005年,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结合机构调整,在内部成立了环境监察稽查科,明确了专职环境监察稽查人员。2010年6月,山东省环保厅制定了《山东省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青岛市、临沂市、德州市及辖区9个县(市、区)作为全国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地区。《方案》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试点范围、试点内容和试点期限,确定了试点工作步骤和方法,统一规范了《环境监察稽查事先告知书》、《环境监察稽查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察稽查调取资料清单》、《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等环境监察稽查文书。

2009年,江苏省环境监察局就设立了环境稽查室,具体负责全省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2010年1月,印发了《江苏省环境监察稽查办法》,明确了稽查工作的定位、范围、程序等内容。江苏省以建立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和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的稽查工作模式,以点带面、深入剖析和及时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同样,浙江省先后出台了《浙江环境监察稽查暂行规定》、《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环境监察事项办理暂行规定》等文件。正如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监察稽查室主任林庆来所言:“这些规章制度对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定位、程序、内容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浙江省还积极探索建立一个纵横结合的综合反馈体系。包括发布《稽查反馈意见》,要求被稽查单位切实加强整改,也包括向上级反馈稽查中存在的需要上级解决的问题。同时,将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业务处(科)室,及时调整或者制定工作规范。

2012年,湖南省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将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湖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胡军介绍说,各市州环保局制定了符合地方实际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成立了环境监察专项稽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统一组织领导全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切实加强对专项稽查工作的领导。

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处负责人郭军海介绍说,2012年起,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每年都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形成了稽查工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良好局面。

截至目前,河南省18个省辖市已全部成立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领导小组,近1/3的地市成立了专门的稽查科,具体负责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开展。

各地环境监察稽查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的构建,为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日常稽查和专案稽查结合提高执法能力

通过稽查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现了执法和稽查的相互促进。

浙江省有效整合稽查内容,以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两项核心业务为重点。

今年以来,浙江省级稽查工作已经进入日常稽查和专案稽查相结合的阶段,稽查工作走向日常化和长效化。

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监察稽查室主任林庆来介绍说,浙江省环保厅组织的稽查,在档案审查的基础上,特别重视现场验证环节,要求每次稽查要对重点企业实施现场验证。通过现场验证,了解被稽查单位和有关环境监察人员实际的现场执法水平,并且也能通过稽查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现了执法和稽查的相互促进。

根据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浙江省编制了《浙江省重点行业环境监察指南》,设计了全省统一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单》,进一步规范了现场环境执法行为,有效落实精细化管理。将稽查整改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整改意见,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教育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微杜渐,保护环境监察人员免受行政或刑事责任追究。

2012年以来,江苏省13个省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江苏省全面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不少于辖区机构总数1/3的县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监察稽查,顺利完成“三年省辖市对县(市、区)稽查全覆盖”的要求。江苏省环保厅还直接对13个省辖市和42个县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进行专项稽查,共调阅148家企业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792份、行政处罚案卷73份,填写污染源监察个案稽查现场核查表51份,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16份。

在湖南省,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对照监察稽查评分办法积极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及时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各市(州)抽调辖区内监察骨干组成稽查组,对辖区内逾50%的县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进行交叉稽查,针对稽查发现的问题下达《稽查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被稽查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张家界市将监察稽查和排污费稽查相结合,由稽查科统筹开展稽查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怀化市将案卷评查与监察稽查相结合,对行政处罚案卷从立案调查至结案进行全程把关。

截至2013年12月,湖南省对136个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进行了监察稽查,共稽查企业现场监察档案2110个、行政处罚案卷670份,下达《稽查意见书》136份。

在认真执行国家稽查要求的前提下,湖南省稽查工作自加压力,新增部分稽查内容。以环境行政处罚工作为例,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只是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前半部分,针对环境保护部未将立案程序是否正确、案件执行是否到位等纳入稽查范围,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的全流程进行稽查,并在《稽查意见书》中提出明确要求,督促被稽查单位进行整改。

数据显示,2012年,山东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共稽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951个,发现问题465个;现场验证企业529家,发现存在问题的105家;稽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543个,发现问题401个;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68份。2013年,共稽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014个,发现问题515个;现场验证企业289家,发现问题13家;稽查环境行政处罚案卷541个,发现问题340个;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79份。

今年,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专门下发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意见》,明确了河南省环保厅对6个省辖市环保局进行稽查,全省18个省辖市对辖区内不少于1/3的县(区)环保局进行稽查,辖区内县(区)较少的省辖市,则每年稽查一遍,使稽查工作日常化、经常化。同时还结合河南省环保厅开展的涉水、涉气、涉重金属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重点案件开展重点稽查。

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多管齐下提高水平

在湖南、山东、浙江、河南、江苏等地,为提高稽查质量,每年制定稽查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分级培训、重点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稽查培训。

2012年以来,河南省累计培训人员共计5600余人(次),使各级环境监察人员较为全面掌握了专项稽查技能。

在湖南省,通过开展专项培训班,交叉稽查,以查代训, 2012年~2014年,湖南省环保厅连续3年组织全省环境监察稽查专项培训,共培训人员近1500人(次)。

在江苏省,苏州、无锡、南通等市分层次组织环境监察人员大比武,用实战的方法检验环境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明确要求辖区各县(市、区)提供立案卷宗共50份,采用制作个案稽查表并逐案打分的方式,组织进行稽查,并且选择污水处理厂、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撰写立案登记表,通过现场查处及立案卷宗评选先进,树立标兵,进一步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与此同时,各地还积极因地制宜地创新机制和方法,促使环境监察整体工作上水平、升档次。

在浙江省,一方面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成立专门的稽查科,同时要通过选拔和培训的方式建立稽查专家库,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移动执法系统、在线监控设施和电子处罚平台的作用,整合为高效的电子稽查平台,为开展日常稽查提供保障。

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以来,湖南省环保厅通过调查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环保厅行政执法常用文书格式》,对污染源现场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文书等23个类型的文书进行规范。改变了以往各级环保部门文书内容不一、格式不同的情况,并且通过下发规范化文书,规范了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目前已基本实现文书格式的统一,执法效率和准确性大大提高。

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基层环境执法机构和人员及时改正错误、弥补不足,规避被责任追究的风险。同时,上级环保部门通过稽查及时发现问题,基层环保部门迅速整改落实,并通过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从而促使环境监察整体工作的提升。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韩凯介绍说,2010年~2011年,在青岛、临沂、德州市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试点,这3个市的环境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升。2011年年底,在山东省环保厅举行的全省环境监察技术比武活动中均取得好成绩。2012年,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对潍坊市开展稽查,发现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不规范等问题。对此,潍坊市环保局认真进行了整改,执法文书制作质量明显提高,报送的《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政处罚案》案卷,还被潍坊市政府法制办评为“2012年潍坊市市级十佳行政执法案卷”。

2010年,作为全国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地区的常州市和泰州市,通过加大投入、组织培训、建立机构、建章立制,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利用稽查试点的契机,靖江、泰兴两个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取得明显突破,单位建制由正股级升格为副科级。其中泰兴市环境监察队伍增编8人,并建立了专门的环境监察稽查机构,执法装备得到更新换代。泰州市环境监察局充分运用稽查成果,查找不足,提高完善,进一步加大能力建设,增加了执法车辆9台、现场监测设备13台(套)、现场取证设备26台(套)、办公自动化设备50余台(套),并实现了全系统统一制服执法,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硬件保障。

但是,由于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开展时间还比较短,尚属于新生事物,仍然存在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基础薄弱、实施过程中存在地方各自为政、重视程度不够及抵触情绪严重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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