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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应实现生态排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30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陈镌娟  浏览次数:739

对于去年厦门市遭受的三次强台风和暴雨后发生的大规模内涝,相信许多人还记忆犹新。一年多后的今天,厦门城市防洪排涝隐患是否已经消除、设施是否得以健全、应急能力是否获得提高?

记者10月29日从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获悉,厦门市正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力争10年内建成较完善的城市防洪排涝工程体系。

现状:城市建设降低排涝能力

对策:从源头降低雨水冲击

据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调查显示,导致城市排涝能力下降的因素主要有:城区大面积硬化,雨水下渗减少,排水管网系统负荷大大增加;原有的排水河道、天然冲沟等行泄通道渠道化、暗涵化甚至直接在排洪沟上盖房子,大大降低雨洪水的通行能力和调蓄能力,如大厝山沟谷中上游建碎石加工场和堆场,中下游建住宅小区等。
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在调查报告中指出,城市建设要积极推行低冲击开发建设模式,从源头降低雨水冲击,提高排涝能力,可通过在广场、步行道铺设透水砖,建设绿化屋顶、雨水花园、下凹道路绿地等,因地制宜实现生态排水。要严格按照规划预留和建设滞洪区,恢复因建设等原因损毁的蓄涝设施和排水沟渠。自然形成的排水沟渠不得侵占和破坏,并尽可能避免覆盖,已经覆盖的要逐步实行生态化的改造修复。城市建设要做好近远期衔接,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和时序,近期未能整体拆迁的村庄不得破坏原有水系,并结合原有水面和洼地预留专门的调蓄水面。

现状:“婆婆”虽多却管不好

对策:一个部门全程跟踪管理

据悉,按现行国家标准,厦门市绝大部分的排水设施不能满足要求且有较大差距,难以适应当前厦门市防洪排涝需求。目前,排涝项目从规划、建设、审批、验收、移交到维护,各个环节由不同部门负责,大家各管一段,既难以全面、系统地进行统筹考虑,也难以落实维护管理单位与责任,许多排洪沟渠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有的连资料都无从查找。由于维护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缺乏监管考核及维护经费不足等原因,一些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不够到位。
为此,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在调查报告中指出,建议参考学习其他城市的好做法,明确一个部门对排涝项目从规划、建设、审批、验收到移交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并授予其相应的职责。做好厦门市排水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争取早日出台法规,在法规中明确城市排涝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管理等部门职责,尤其对排洪沟上盖房子等破坏排涝设施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规速览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

拟对破坏生态环境

规定处罚办法

●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要求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分优化提升区、重点发展区、协调发展区、生态保护区等功能分区,制定符合各区主体功能定位的财政政策、投资政策和考核指标。

●专章规定生态控制线,确定生态保护空间和城市增长边界。要求市政府应当合理划定生态控制线并予以公布。生态控制线包含的区域是:生态林地、河流水面、公园绿地、农田、海域生态保护区域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区域。鼓励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和集中统一建设。生态控制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多规划融合统一。草案拟规定,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多规划的融合统一。

●处罚违法行为。草案除了拟对破坏生态环境规定处罚办法(如,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还拟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从记过、开除直至要求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行政责任。
鼓励低保对象
就业“脱贫”

●对农村居民低保对象给予政策倾斜。草案拟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镇(街道)财政分别按比例负担,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支付。根据“应保尽保”的要求,实行按实拨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本市物价指数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并逐步提高。

●不养低保“懒汉”。审议中有委员提出,要从根本上帮助低保对象摆脱贫困、脱离低保救济,就应鼓励低保对象主动就业、融入社会,正如草案所规定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一方面人社等有关部门应组织培训、提供推荐就业服务,同时,这部分无业人员也应主动参加就业培训或公益性劳动,最终逐步实现自食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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