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牙”的环境法:环境污染遏制不住的重要原因
“GDP”“达标排放”“九龙治水”,换来的是雾霾天、酱油水、毒土壤、被污染的食物链,环境污染向我们敲响了生命的警钟。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初到今天,审视我国过去制定并实施的30多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和千余件法规、规章,我国的环境法治体系远未形成,“病症”是法律的执行力不足,“病因”是法律的定位与立法决策不尽合理与科学,“病根”是唯GDP的经济增长观。
让环境法“硬起来”:建立最严格的环境法律制度
按照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用最严格的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该法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该法建立和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机制,为实施严格的法律监管,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建立环境与发展协调机制。明确宣示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确立“保护优先”原则。建立了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分享权力(权利)、各担义务、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体制。
统一监管机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权,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建立了生态红线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公众参与机制。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
决策实施机制。建立和完善了生态补偿、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区域限批、排污许可、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农村农业废弃物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全过程控制等制度。
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规定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保障环境法实施:落实四中全会精神任重道远
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保障法律实施,需从如下方面着力。
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立法,切实提高环境立法质量。一是尽快填补一些重要的环境资源立法空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二是抓紧进行相关法律修订工作,迅速启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修订,把《环境保护法》已经规定的各项制度加以细化,把与建设“美丽中国”相关的要求变成法律制度安排。
加强环境执法,确保有法必依。切实消除保护领域的选择执法、扭曲执法、懈怠执法、越权执法现象。加强环保依法行政,加强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建设。
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功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建设,确保公民环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实现;保证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
加强环境法治文化建设,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生态文化,让公民能够自觉地保护环境,能够利用环境法律维护自身和环境的权益,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同时,也要促进环境保护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集聚环境保护的社会资源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