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首次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通知提出: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2015年底前,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划分若干环境监管网络单元,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介绍,“土政策”多数是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提出的优惠条件,“有的地方提出减半征收排污费,简化环评手续审批,开发区设‘宁静日’,‘宁静日’时不许去企业检查等”。
《通知》提出运用综合手段加大惩治力度,如利用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行政手段,实行“黑名单”手段,鼓励社会组织、公民对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通知》还首次对环保、公、检、法如何衔接、联动提出要求。
《通知》首次明确,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四种情况,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具体要求
1.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
2.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
3.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4.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原标题:地方环保“土政策”明年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