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矛盾凸显,压力继续加大。因此,在今后一个时期里,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环保专项行动,仍将是各地政府和环保部门采取的一种执法模式。
作为一名基层环境监察战线上的执法人员,笔者认为,环境专项整治行动要取得预期效果,环保部门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明确环保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主导地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专项行动虽然多由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但环保部门是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和环境执法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因此,环保部门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要不等不靠、不推不让,始终明确在行动中的主导作用。从前期现场调查、资料汇总、拟定实施方案,到方案的具体实施、与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后期监管复查等,环保部门始终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全程参与。
二是做足专项整治行动前的排查摸底工作。一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少则涉及十几家,多则涉及上百家违法排污企业,不做足前期的排查摸底工作,就不会做细、做实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影响行动的最终成效。因此,环境监察人员要对行环境专项整治涉及的排污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包括排污企业分属行业、基本情况、有无环保审批手续等。前期排查摸底工作是耗时耗力的重头戏,环境监察人员一定要克服工作量大、细致繁琐等困难,多跑、多看、多查、多问,获得第一手详实资料,为形成科学、全面、客观的初步整治意见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明确专项整治活动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以及区域环境污染状况,合理设定整治要求;科学合理地做好专项整治行动阶段划分、时间节点的确定,太短不利于企业整治彻底,太长钝化了企业整治的积极性和紧迫感;确定行动各阶段需参与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各自责任以及行政责任追究。
四是依靠政府协调,做好联合执法工作。新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为了区域环境质量提高,政府在未来也会更多地参与到专项行动中。由政府牵头、全程干预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将会更有利于环保部门开展工作,更有利于环保和公安、工商、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各阶段的联合执法工作。
五是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当地报纸、网站、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专项整治活动内容,并及时反馈各阶段整治活动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让公众对政府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客观评判,一方面,有利于执法部门自我约束、自我加压,杜绝徇私舞弊,避免专项整治行动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可以赢得公众对环保事业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同时,将违法排污企业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下,利用行政处罚和舆论监督双管齐下的方式,督促企业认清形势,积极整治。
六是认真总结,强化日常监管,巩固行动成果。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环保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堵塞漏洞。专项整治行动不能一阵风,要巩固其成效,就必须做好专项行动结束后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的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者单位:山东省龙口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