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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保厅解读新环保法六大亮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9  来源:四川法制报   作者:夏修露  浏览次数:593
        屡次违法排污 将按日计罚


    因新增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计罚不封顶、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损害赔偿、行政拘留等内容,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环境保护法》(下称新环保法)将于明年元月1日起开始施行。

昨(17)日,四川省环保厅举行媒体通气会,重点解读新《环境保护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及特色亮点。据悉,新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新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向环境污染宣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亮点一

环境违法按日计罚不封顶规定环境信用制度

新环保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环境信用制度,将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对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通过限制其融资、贷款和上市,促进企业严格守法等。

四川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昝学军:以前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相当有限,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亮点二

授予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权引入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无证排污,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规生产、使用农药,拒不改正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昝学军:赋予环保执法人员行政强制的权力,树立了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引入公安机关对环境违法进行行政拘留,是环保执法的重大突破,对违法公民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大大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亮点三

加大违纪行为处罚力度设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备九种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据了解,新《环保法》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机制。根据规定,诉讼主体为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昝学军:这一规定加大了对行政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是对各级政府和环保监管部门更加严格的要求,它告诉我们环境保护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因此各级环保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压力感,在执行新《环保法》上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亮点四

强化环保目标责任制明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环保法强化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明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建立生态红线保护制度,进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以避免地区生态在地方政府的盲目开发中遭到严重破坏。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昝学军:通过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的政绩与官员的政治前途挂钩,有助于克服地方官员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问题。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来的,新《环保法》中的这一规定,正是将这一重大决定法律化的体现。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将成为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生存的基本底线。

亮点五

确立排污总量控制建立联防联控

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同时,提出建立联防联控制度。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

昝学军:确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为实施“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提供了法律依据,它将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起到极大推进作用。

他表示,行政区划有界,而水气无界。下游治理,上游排污,不行;干流(湖泊)治理,支流不治理,也不行;一个城市治理,相邻城市不行动,还是不行。多年的实践也进一步证明,开展联防联控是防治区域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和必然选择。

亮点六

规范统筹环保设施建设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同时,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昝学军:规范统筹环保设施建设,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环保设施建设的责任,另一方面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环保工作只注重城市和工业而忽视广大农村的问题。生态保护补偿是一项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近年来各地都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探索与实践,新《环保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法律化,为我们推进这项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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