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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农村社区生活污水治理有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9  来源:网上莱芜   浏览次数:843
       近日,我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根据要求,我市将对农村社区生活污水进行治理,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据了解,按照规定,我市将对农村社区生活污水进行全面治理,所有新建社区都要配建污水处理设施,按有关规定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已经建成并入住但没有配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社区,各区、镇(街道)要抓紧落实建设项目,在2011年12月底以前完成项目补建并投入运行;正在建设的农村社区,在主体工程竣工前进行配建。农村社区污水处理要因地制宜,科学选择不同的污水处理模式。原则上,在城市近郊、大型厂矿周边的农村社区,要加强管网建设,纳入城市或厂矿污水处理管网系统;在有条件的镇(街道)特别是重点镇(街道)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对其他社区,可根据农村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合理采用微生物集成处理、人工湿地、沼气等多种治理方式,鼓励废水治理实现资源化、生态化、景观化。 

对于新建农村社区,要坚持污水处理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在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审批建设中,有关职能部门将严格把关,凡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水治理方案不合理的,环保部门一律不得通过审批;凡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的,建设部门一律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污水处理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建设部门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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