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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石化事件折射政府环境责任新趋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6  来源:E20环境平台   作者:成苗苗  浏览次数:578

1月8日20时20分,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设备故障导致火炬气燃烧,排放大量黑烟,附近空气质量恶化。事发后,兰州市环保局表态,严惩污染企业,并要求兰州石化公开道歉。这一公开喊话引起热议。

新法撑腰政府严斥违法企业

过去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时期,很多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提高GDP为首要追求,而对环境效益的考虑则远远不够,导致政府成为排污企业的“保护伞”,“污染事件大事化小,不了了之的事情很多。”而本次,一个地方政府如此声色俱厉地指责当地的大企业,非常罕见。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执行董事、国家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与评估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张丽珍认为,政府之所以有如此坚决的态度,其背景是新《环保法》的实施。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新法第26条提到“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68条明确指出,地方政府负责人存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依法应当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新法引导政府治污角色转型

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如《人民日报》上,有作者发文所指出的一样,此次兰州市公开斥责兰州石化,因为时代变了,国人的环保意识强化了,唯GDP论英雄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新法实施之前,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指出“要对地方官员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这样的规定,将官员责任与环境效果进行了挂钩。张丽珍告诉记者,“在这样的法律高压下,地方政府感受到巨大的压力,不可能再为企业做‘保护伞’。”客观上会促进政府从GDP导向转向环境责任导向,切实承担起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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