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6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中心主任、E20环境平台首席合伙人傅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设立标准可以丰富政府的财政资金的来源,提高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支配能力,而且标准的出台能够极大地提高政府治理环境的能力。
污水治理需合理盈利
目前,污水处理费主要涵盖在各城市收取的水费中。以北京为例,水费包括水资源费、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其中水资源费和自来水费统一定价,污水处理费为居民生活用水0.9元/立方米,其他用户用水1.5元/立方米。
国观智库发布的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32个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价格均价为0.81元/吨,其中12个城市高于均价,19个城市低于均价。污水处理费最高的南京(1.42元/吨)和最低的长春(0.4元/吨)相差近2.6倍,各城市间污水处理费排名,无论从人均水资源量,还是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均没有规律可循。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去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就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条款作出规定,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三部委的《通知》除了设定0.95元的标准,通知还提到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 “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境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污水处理的价格标准,虽然0.95元/吨不及一线城市的标准,但是对二、三线城市和偏僻地区是足够了,达到了污水治理的最低行业标准。
另外,《通知》还明确,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要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同时,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推PPP模式引入民资
当前,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公共产品的支出压力也在加大,因此引进社会资本成为政府为数不多的选择。目前,污水处理领域已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本参与。
2014年12月,财政部公布的30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示范项目中,就涉及各地城市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多个项目。
傅涛表示,由于污水治理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在对地方融资平台进行清理后,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市场。市场自然需要考虑经济效应,这意味着政府需要多样的资金来源支持公共服务。污水和垃圾处理是资金的核心来源,对于政府采购和提升环保产业都会有很大影响。
此次《通知》也进一步明确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各地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
薛涛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在污水处理领域,以前既没有国家层面的政策,也没有明确的价格标准。从最近关于污水处理的系列政策来看,国家在推进环境资源税费的力度方面还是比较超前的,“这对环保行业来说是一个大的利好,因为如果没有污水处理价格的基础,投资人进行PPP投资就会心里没底。”
有业内知名PPP专家表示,目前在PPP领域,污水处理相对清晰,无论是从建设到运营,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模式。“现在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紧张,更多的公共产品需要向社会购买,PPP模式会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公共产品涨价也会成为近年来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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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厅、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就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三、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各地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各地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政府应严格按照运营维护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确保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五、确保配套措施落实到位。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各地要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它财政专项等现有渠道支持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强化行业监管。严格排水许可制度,监督污水排放企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企业监管,保证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井,防止偷采偷排。三是做好低收入保障。要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
六、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各地要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制定或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公开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结果;重点排污单位要公开污水排放等指标;污水处理企业要定期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等信息。要加强污水处理和收费的宣传解释,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我国水环境污染的状况,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提高污水处理收费力度的实施方案,并于每年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不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将予以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