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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排放:领到许可证千万别任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24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陈阳  浏览次数:500

3月1日起,城市排水管理将实行新规,无证排水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不久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这是时隔9年排水行业管理办法的一次重大调整。

尝试用排水许可证解决困扰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薛涛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与2006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不同,《办法》共34条,对许可申请与审查、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均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申请许可证必备手续与流程,明确了职能部门对重点排水户的日常监管职责,增加了对违法排水行为的处理办法。

薛涛指出,与《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在排水户项目竣工条件及对重点排水户的要求上均进一步加深,如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必须具备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第六条规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排放自动检测设备有关材料”等。

这其中,记者注意到,《办法》中反复多次提及排水许可证。究竟排水许可证与当下环保圈流行的排污许可证究竟有何区别?

“《办法》一开始就指出,排水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因此,排水许可证本质上还是排污许可证。”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排水许可证可以说是考虑到市政工程特殊性的排污许可证。排污有很多方式,而市政排污是通过接入管道进行排污,排到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这就和直接排放到自然水体的传统排污方式不同,因而也就更复杂。”薛涛透露。

“一直以来,在市政排污上,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污水处理厂排放无法达标,一旦不达标,会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问责。这个时候污水处理厂往往归咎于入厂的污水未能达标,然而这些污水是通过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管网的建设和管理则是归当地住建部门负责。环保部门管污水处理厂终端出水,住建部门管污水处理厂进水,这就容易产生‘扯皮’现象。”薛涛认为,《办法》的出台,透露出政府想通过排水许可证,用量化登记等方式,解决困扰已久的“扯皮”问题。

环保部门VS住建部门?

记者注意到,《办法》中多次提及,地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污水入厂的把关工作。如《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时共享。对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已进行自动监测的,可以将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

“种种迹象表明,排水许可证这事应该是由住建部门牵头,毕竟整个管网建设维护,涉及到很多技术环节事宜,环保部门是不擅长的。”薛涛表示。

然而,宋国君对《办法》中涉及到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的某些条款也提出疑问。

“《办法》中有很多条文涉及在不达标情况下,对排水户进行罚款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些在《办法》中明文规定是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这与环保部门的执法权是相冲突的。本来应该是由环保部门做的事情,在这里却由住建部门负责。确实值得商榷。”宋国君表示。

“因此如何落实《办法》成为关键,住建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实践中的合作仍需要磨合。而在这其中,政府能否构建一个完整强大的信息平台也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一方面是排水户的数据信息要有,另一方面两个部门的工作情况也需要监管。”薛涛透露。

企业污水预处理仍存完善空间

薛涛表示,《办法》在工业园区污水排放方面,仍存在“口子”待补。

记者了解到,《办法》主要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然而,在实践中,城市工业园区往往具有工业企业和居民生活的混合属性。很多工业园区在开发的时候偏向于城镇管理,甚至一些工业园区中还有居民生活区。这就容易导致工业企业污水和市政污水混合后进入管网,这种情况非常常见,也是令当下很多污水处理厂‘头痛’的难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求工业园区的接管标准不能像一般市政污水那般进行简单设计。同时,对于预处理要有明确的要求。然而,对于这类问题,《办法》并未有明确说明。”薛涛表示。

在这一方面,宋国君透露,美国《清洁水法》从一开始就充分认识到工业预处理对集中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的影响。《清洁水法》有2类主要管控对象:污染物直接排入地表水的主体受“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体制”管控;将污染物排入集中污水处理系统的间接排放者受“国家预处理项目”管控。预处理项目要求间接排放者应获得排污许可证,方可将其污水排入处理厂。许可证通常要求企业在排入集中处理系统前对污染物做预处理,并对出水水质做出具体要求。

美国在《清洁水法》中设立了严格的预处理条例。公共污水处理厂必须通过大量的准备工作才能获得执行预处理计划的许可,需要明确所有排入其处理系统的企业名和位置,辨明每家排污企业的污水性质和污染物量,告知排污企业其预处理限值和要求,接收和分析企业的报告,取样和测定企业污水,评估紧急控制方案的需求,按时检查排污企业,调查不合规原因等。最为重要的是,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公开告知和公众参与的形式来保证其运行的透明度。即使污水处理厂被授权运行其预处理项目,州政府或环境保护局仍有监督项目执行和强制执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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