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环保部就组织编制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划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范围,包括: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等6大类。
同时,在公益诉讼方面,意见稿要求,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协助的,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范围内为其提供便利。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公益诉讼还是‘叫好不叫座’,对诉讼主体的限制条件太多。”
公众可参与污染调查处理
公众参与是推进环保工作的重要力量之一。
新环保法专门设置“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意见稿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进行了规范,具体参与范围为: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环保部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相关事项或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社交媒体公众平台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同时,意见稿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重点关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重视专业人员的意见,同时兼顾一般社会公众的意见。
此外,公众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且明确要求予以回复的,环保部要求受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和答复。
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众参与环保的重要方式,从新环保法修订之初就争议不断。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提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新环保法进一步强调,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讼主体、起诉方式、诉讼费用等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未来公益诉讼案件肯定会快速增加,在一些业内专家看来,公益诉讼的大门已然打开,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将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
此次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据了解,截至目前,国内各地筹备成立和已经成立的资源环境审判法庭至少有50个,在数量上已经具备一定规模,但是,能够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并不多,今年仅两家环境保护组织提起了4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常纪文称,对社会组织的限制条件太多,真正具备提起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很多都和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不敢提起公益诉讼。“现在看来,(环境公益诉讼)这个制度要发挥作用还需要经历很长时间。”常纪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