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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细化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吴玉萍  浏览次数:545

甘肃省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管,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通知》明确了5项规定。一是落实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要求污水处理厂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和遗撒。二是认真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泥转移要参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实行污泥转移报批制度,污泥转出单位每年要向辖区环保部门报批一次,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一车一联单。三是做好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按照国家和省内要求,对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要进行危险属性鉴别。确定为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管理。四是加大污泥处置全过程监管力度。县区环保部门要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置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市州环保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对非法转移、擅自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五是实施信息公开。县区环保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将污泥年产生量和处置情况同污水接收、处理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布。并要求市州环保部门将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置等信息,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其他信息一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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