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下称“三审稿”),与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改动并不大,重点对开采矿产资源和修建地下工程时对水环境的评估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和修建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址在还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有审议意见认为,条纹表述的内容与水资源管理关联不大,建议删除,但法制委员会认为开采矿产资源和修建地下工程对水资源,尤其是地下水资源影响较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对水环境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水资源管理保护方面的建议。
根据上述意见,三审稿将条文修改为“开采(勘查)煤、石油、天然气、页岩气以及其他矿产资源,修建隧道(洞)等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水资源进行科学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工程、非工程防治措施或者搬迁措施。”
此外,三审稿对“可能对水资源质量造成影响”的行为管控力度更大。如将二审稿中,经主管部门检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限制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修改为“应当暂停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将二审稿中“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的表述修改为“在地下水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