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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禁在胶州湾新建污染项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5  来源:信网   作者:刘旭  浏览次数:560

6月24日,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了解到,6月19日青岛市环保局出台了《2015年胶州湾水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将通过强化胶州湾水环境保护的技术支撑 、推进环湾区域重点治污工程建设、严格环湾区域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加强环湾区域水环境监控和执法监管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等多方面举措进一步加强“母亲湾”环境保护,促进胶州湾水环境质量加快改善。

A 排水口将建信息库及电子分布图

市环保局流域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环保部门将深入开展胶州湾岸线及入湾河流沿岸各类排水口调查,掌握排水口性质、排污量等信息动态,建立排水口信息库及电子分布图,并定期更新。这是强化胶州湾水环境保护技术支撑的手段之一。

此外,环境监测部门将优化胶州湾海域及主要入湾河流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式,提高监测评价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一旦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我们会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及时排查原因,必要时组织开展补测工作。”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相关负责人表示。

《方案》指出,青岛市将建立完善环湾区域(指胶州湾汇水区)入湾污染物总量统计分析操作办法,准确掌握各行政区域、各主要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及变化趋势。

青岛市环保局流域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青岛市正探讨建立“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三位一体的胶州湾污染控制管理体系,这是一个新的管理体系,环湾区域逐步实行差别化的总量减排政策。正着力构建环湾区域总量减排体系。

B 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扩建污染项目

《方案》要求环保部门严格依法对环湾区域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对不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要求及《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对于环保审批和监管有一条硬性规定 ,即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以及入胶州湾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两侧五百米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等项目;(二)新建或者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三)新建固体废物填埋场。

下一步,环保部门将组织对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内以及入湾河流两侧500米范围内的所有工业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排查,严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条例》第37条规定未经环保审批的新建 、扩建项目,报有批准权的辖区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关闭或限期拆除;对《条例》实施前已通过环保审批但与《条列》有关规定不符的项目,按管理权限向有批准权的辖区政府提出调整搬迁建议。

C 5条省控河,至少每天巡查1次

《方案》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优化环湾区域河流水环境两级监测体系,客观准确评价环湾地表水环境状况,定期分析水环境形势。加强环湾重点废水排放企业日常执法检查,组织开展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库,加强日常环境监察、监测。

青岛市环保局流域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前期青岛市环保局出台了《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巡查监督的通知》,对列入国家、省、市监督考核的重点河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海岸带、污水处理厂、重点治污工程等开展巡查监督,明确了监督频次。巡查监督实行辖区负责制,市环保局将进行重点抽查或督查。

例如李村河、墨水河、大沽河、泽河、嵯阳河等5条省控河流及市区前海一线,至少每天巡查一次。省控河流之外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流每两周巡查一次;大沽河和崂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周巡查一次,其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巡查一次;环胶州湾海岸带每周巡查一次,其它海岸带每月巡查一次;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治污工程每两周巡查一次。对水环境污染严重或水质长期不达标的,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促进责任逐级落实到区市政府、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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