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指出,环境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和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为切实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规范并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环境保护事务,有必要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总结吸收多地推动公众参与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办法(草案)》以新环保法为立法依据,吸收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公众参与的适用范围、参与原则、参与方式及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了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规定了公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途径。同时《办法(草案)》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环保公共事务,规定环保部门可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会议决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纪检组长周英、党组成员何捷、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出席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