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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两企业被索赔950万生态修复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2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李彪  浏览次数:729

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大门逐步打开。

7月23日,由自然之友就北京市昌平区都市芳园小区湖泊非法施工事件发起的公益诉讼案立案。该案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是北京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周前,自然之友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针对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破坏都市芳园小区湖泊湿地的违法行为,对两家公司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立即停止相关施工作业,不得继续破坏原有生态,并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950万元。

负责此次公益诉讼案件的夏军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修复费用主要是通过开发商的获利来测算的,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北京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他们也很慎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打电话向两家公司求证,但是均无人接听。

小区“绿肺”被侵蚀?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的都市芳园小区,有一个总面积约200亩的湖泊湿地。这片湿地是小区及周边地区的天然“绿肺”,生态服务功能丰富,还承担着雨水蓄集和排出的作用,对防洪排涝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自2014年10月起,都市芳园小区原有的湖泊区域开始陷入危机。

自然之友介绍,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顾居民的反对,在没有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施工作业,将来路不明的建筑垃圾和建筑开槽土等倾倒入湖。至今,倾倒建筑垃圾等填湖行为仍在进行,原有湖泊区域四分之三以上的面积被渣土填满,连接社区东西两岸的桥梁随之拆除,天然植被遭到毁坏,原来的良好生态环境消失殆尽。

为保护都市芳园小区原有湖泊湿地,制止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依照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之友对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自然之友要求上述两企业立即停止在北京市昌平区都市芳园小区湖泊的施工作业,不得继续破坏原有生态,并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950万元。同时,被告需赔偿期间损失,用于北京市昌平区湿地保护等公益事业。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上述案件为北京地区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理的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破题

新环保法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放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细化规范,加强可操作性,但是,环境公益诉讼依然面临重重阻力。

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共有9家环保组织提出了18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各法院受理。这一数量也被业界普遍认为“并不多”,而此前一些专家担忧的“滥诉”问题更不存在。

对此,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包括:关于损害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定义缺失;环保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支持和保障机制不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问题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的归属、使用和监管不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难等。

其中,最大的难题之一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贵。一般的环境污染案件检验、鉴定等取证的费用一般都要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有的甚至高达数百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中,虽只涉及资源破坏等问题,其鉴定评估费用也需要2万~3万元,而这只是初步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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