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对按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凡在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中明确工程建设必要性和开发任务的,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同时,下放初步设计审批权限,除库容大于2亿立方米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工程和涉及跨省(区、市)水事协调的工程由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外,其他项目初步设计原则上由地方负责审批,具体审批方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确定。
《通知》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做好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编制工作,适当加深相关专项规划深度,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要强化项目监管,建立地方、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形成纵横联动的监管体系,通过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项目统一代码制度、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告知、建立项目库、督查、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措施,加强项目审批和建设全过程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