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6月12日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其中,规定污水垃圾处理、再生水和污泥处理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根据新规定,污水、垃圾及污泥处理劳务在缴税后返还70%,即需要缴纳30%的增值税;再生水产品缴税后返还50%,即需要缴纳50%的增值税。商会和企业对此反响十分强烈,认为这项新政策使污水垃圾、再生水及污泥处理等行业免增值税的政策被骤然取消,对行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我们已将有关情况形成调研材料,希望全国工商联以平时提案的形式上报全国政协,或以其它方式,推动问题解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政策对行业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
目前,环保产业虽经数年发展,但仍属半公益半市场性质,仍为弱势产业,亟需政府大力扶持。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大部分属于特许经营,企业一般通过银行贷款投资建设,在运营前期要负债运营,后几年才能赢利,且属保本微利。国家原先实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政策(即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且增值税免征,对促进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因此,78号文的颁布和实施,将对环保产业将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
(一)进一步压缩行业利润空间。污水垃圾处理产业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自2002年市场化改革以来,市场竞争充分,行业整体收益率不高,只能达到保本微利水平。按照该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显示,2014年污水垃圾处理整体收益率一般仅为8%-10%;另有市场分析报告显示,根据对2014年全国污水处理行业281家规模以上企业的财务分析,有57家出现亏损,占比20%,亏损金额3.84亿元。经测算,实施增值税新政后,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整体收益率将再下降两个百分点,意味着在原来微利的基础上又减少了一部分利润。同时,也使以PPP模式运行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风险加大,回报率降低,降低民营资本的投资意愿,增加地方政府PPP项目的融资成本,对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形成严重阻碍。
(二)进一步加大企业现金流压力。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应收账款数额大,垫付资金比例高。环保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签订的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协议一般约定支付周期为月付或季付,而地方政府还存在补偿不到位、拖欠等现象,目前,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应收账款已普遍增加到占营业收入的50%左右,现金流压力特别大。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增值税退税周期不确定性问题,目前还没有企业享受到即征即退待遇,根据以往经验,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逐级审核批准的时限较长,实际操作中每季度或半年才集中办理退税,企业在此期间需要承担约为5%-6%的短期融资成本以补充流动资金。据初步估算,此次开征增值税后企业资金垫付率将总体上升至65%左右,实际上形成的先征收后返方式,使企业资金周转面临更大的时间压力,将进一步加剧环保行业项目的现金流压力,恶化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环境。
(三)进一步加重企业税赋负担。由于当前增值税改革并未实现全产业链覆盖,使得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整体税赋全面上升。如目前建筑工程单位缴纳的流转税税种为营业税,不涉及增值税,导致处于产业链下游的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以上市公司兴蓉环境为例,2014年利润总额9.16亿元,按照增值税新政计算,其当年增值税和所得税净增加额约为2800万元,占比达3%。
二、意见建议
为认真落实国家将环保产业确立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更好推动PPP模式在污染治理领域的应用,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针对污水垃圾处理存量项目制定过渡期政策。本着新旧有别、区别对待原则,对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执行新的增值税政策。但是对已建项目,由于已经完工的建筑安装工程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建议允许存量项目采用政府已经认定的总投资额(例如采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会计账面投资总额),在摊销或折旧年限内,按当期摊销或折旧额和相应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金额,与当期增值税销项冲抵后,再按净额缴纳增值税。
(二)降低污水垃圾处理增值税税率,明确返还时间,退还相关附加收费。鉴于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属于公益事业和环境服务业,提高税率势必拉升地方财政补贴,进而抬高污水垃圾处理费,加重公众负担,退税幅度及周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加重企业资金压力。建议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比照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并明确退税时限,做到即征即退。此外,因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而增加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费用也应全部返还;增值税返还部分不应纳入所得税的计税范围,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应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防止重复征税。
(三)在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全产业链完善营改增政策。建议率先从上游的建筑业开始改革增值税政策,以免处于下游的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在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实行增值税新政策,应以从事建安工程的建筑业全面实施后的时间作为执行时点。
(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