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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号文争议:环保企业称“优惠”政策不优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8  来源:界面  浏览次数:496

78号文”出台两个月来,争议不断。财政部称事先经过广泛调研,政策受企业欢迎。但至少有三家行业协会和机构表示,没有一家企业接受了调研,且反对声音大。

两个月来,环保企业们一直在为一项“优惠”政策奔走,因为这项政策在他们看来,非但不优惠,反而会削减其本就微薄的利润。

今年6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下称78号文)。

该文规定,污水垃圾处理、再生水和污泥处理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污水、垃圾及污泥处理劳务在缴税后返还70%,即需要缴纳30%的增值税;再生水产品缴税后返还50%,即需要缴纳50%的增值税。

此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称,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有关规定的再生水、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都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8月29日曾表示,出台“78号文”的目的之一,是推进污水处理企业的市场化和专业化转型。

中国PPP研究院副院长、财政部财科所博士后满莉,在7月14日有关“78号文”研讨活动中表示,该文出台大背景是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角度分析,该政策将推动企业改善技术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力,促进产业良性循环发展,如同扔掉企业的“拐杖”。

然而众多国内环保企业却一片哗然。博天环境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赵笠钧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公司投资人对该政策态度悲观,认为新政将影响公司三个点的收益率,并在得知“78号文”后第一时间要求他立即和政府重谈价格。

在7月18日的“2015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各大水务公司纷纷“吐槽”政策的不合理性。

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光认为新政策将压缩企业利润,对环保行业来说是一个巨大利空。他表示,以集团旗下上市水务公司兴蓉环境(000598.SZ)为例,公司2014年利润总额为9.16亿元,按新政策计算,当年增值税和所得税净增加额为2800万元,占比达3%。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下称环境服务业商会)会长、桑德集团董事长文一波指出,全国四千多家市政污水处理厂中70%是市场化的,“78号文”将对其的行和收入产生消极影响。他估算,征税后,污水处理费会在当下0.8元/吨的基础上,至少再涨0.1元/吨。

还有企业表示不解,一方面企业利润减少,另一方面国家增收有限,几乎是“百害而无一利”。

政策出台两个多月来,环保企业及行业协会意见纷纷。协会们征集企业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渠道上报相关部门。

该政策于6月12日印发,7月1日即正式施行,企业反应时间不到20天。仓促之下,该政策对于返税时间和方式都没有规定。

“‘78号文’发布突然,且要求迅速落地,留给地方水务部门和污水处理企业的准备时间相当紧促。”苏伊士环境亚洲投资副总裁郝小军,对界面新闻记者说,大多数的部门和企业对文件的执行流程、具体做法、统一的标准和明确规范等都不很清楚,需要时间才能细化、落实。

7月中下旬,E20环境平台及E20环境研究院开始关注“78号文”,并对30多家水务企业开展调研。8月,根据调研情况和行业专家建议,向发改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和环保部科技标准司,住建部城建司和国家税务总局,递呈“78号文”的建议报告。

环境服务业商会在8月21日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建议,希望工商联以平时提案的形式上报全国政协。商会还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毅,在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联组会议(下称联组会议)上询问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9月1日,中国水协排水委组织召开座谈会(下称座谈会),国家住建部计财司、城建司领导以及国家财政部税政司领导、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增值税处相关部门人员和排水行业代表水务企业参加,分析、测算“78号文”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环保企业人士表示。该政策下发仓促,反映出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环保行业的不熟悉,未经过充分的事先调研。

在联组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回应“78号文”问询时指出,该文出台时,财税两家经过了广泛调研。

不过,在9月1日的座谈会上,财政部税政司领导表示该政策出台较急,过程中只对工业废水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城镇污水处理调研不够。环境服务业商会则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其100多家会员企业均未受到调研。

据环境服务业商会介绍,按照污水垃圾处理行业上市公司财报显示,2014年污水垃圾处理整体收益率为8%-10%。另有市场分析报告显示,根据对2014年全国污水处理行业281家规模以上企业的财务分析,有57家出现亏损,占比20%,亏损金额3.84亿元。

“经测算,新政策将使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整体收益率将再下降两个百分点。企业收益水平降到银行贷款利率水平,不利于环保行业吸收社会资本。”赵笠钧对界面新闻记者分析称。

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表示,要落实“水十条”、“气十条”,需要约2万亿元投资,其中90%将来自社会资本。“环保行业本就利薄,如今又增加税收,企业别说盈利,还可能赔本,如此社会资本怎么愿意进场?这项优惠政策并不优惠。”

就理论而言,该政策虽然导致国内环保企业税收增加,但成本是降低的。以前进项是计入成本不享受优惠,新政策之后进项可计入抵扣项享受增值税返还70%。不过,实际上,国内环保企业进项统计混乱,无法开发票,也就无法享受退税优惠。

据环境服务业商会介绍,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应收账款数额大,垫付资金比例高。环保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签订的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协议一般约定支付周期为月付或季付,而地方政府还存在补偿不到位、拖欠等现象,目前,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应收账款已普遍增加到占营业收入的50%左右,现金流压力沉重。

新政策规定,企业需先缴纳增值税,而后政府退还部分。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增值税退税周期不确定性问题。“返税拖延、和税务部门沟通将增加企业的隐形运营成本。”赵笠钧说。

据环境服务业商会测算,目前还没有企业享受到即征即退待遇,根据以往经验,企业在等候退税期间,需要承担约为5%-6%的短期融资成本以补充流动资金。此次开征增值税后企业资金垫付率将总体上升至65%左右。

楼继伟称,此前实行免税政策,企业用电和药品等进项不可以抵扣,计入成本。而即征即退70%,进项可算入抵扣项,企业成本由此减少,总体算下来企业并没有增加负担。

“(污水处理企业)加入抵扣链之后上下游都可以抵扣。那部分还要减税,所以总体上看,财政是要减收的。”楼继伟说。

但据郝小军介绍,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污水处理厂对进项税管理不足,无法做增值税的抵扣。“楼部长称财政减收,其前提是上游行业如建筑工程行业实施营改增,但目前该行业还未实行营改增。”赵笠钧说。

环境服务业商会表示,上游行业不涉及增值税,处于产业链下游的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自然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营改增”是“十二五”时期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6月28日,楼继伟在关于2014年中央决算的报告中提出,今年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

不过,楼继伟8月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又表示,适时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从“今年力争完成”到“适时纳入”,根据《第一财经日报》9月7日的报道,楼继伟表述的细微变化,意味着今年营改增恐难以收官,或将推迟到明年上半年出台前述四大行业的“营改增”政策。

郝小军表示,建筑业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后,“78号文”对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影响将有所减少,但对存量项目影响依旧。

环境服务业商会建议,应从上游的建筑业开始改革增值税政策,以免处于下游的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且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实行增值税新政策,应以从事建安工程的建筑业全面实施后的时间作为执行时点。水协排水委则认为,对于营改增尚未完成的地区,可先不征收增值税。

“78号文”此次对违规企业重拳整治。规定已享受本通知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9月1日的座谈会上,住建部官员及水协排水委都表示,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处罚应属行政处罚范畴,税制应该是基本制度,税制处罚与超标处罚相联系是不合理的。

郝小军分析称,企业受罚一次便三年不得翻身未免过于严苛。很多地方排水系统尚未实现雨污分离,加上管网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水处理企业的进水大多超标,而“进水超标”在环保局给予处罚时却不视作可容情的理由。

楼继伟认为,叫苦企业主要是市政单位,“因为不专业化运作,就没有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求,直接就排掉了,而且长期享受免税政策。这些单位目前还对政策调整还不太适应。”

与众多悲观的国内环保企业不同,胜科认为“78号文”是利好信号。这家2005年进入中国水务市场的新加坡企业,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统一增值税缴纳办法,表明中国环保市场已经加速向市场驱动的机制转型。

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廖伟豪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胜科从第一个污水处理项目开始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缴纳17%的增值税。‘78号文’对于像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是一个有利的政策。”

财政部税政司官员在座谈会上明确表示,将对全国城镇公共污水处理企业实施78号文的影响做详细的评估,在全面评估测算后出台补充措施。

这也符合众多环保企业的要求。根据E20环境平台的调研,环保企业希望,在充分调研税负或影响的单价的基础上,将税收反应于成本中,并出台相应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落实即征即退新政策的执行手续、流程、周期和其规范化。

环保服务业商会认为,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属于公益事业和环境服务业,应比照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并明确退税时限,做到即征即退。此外,因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而增加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费用也应全部返还;增值税返还部分不应纳入所得税的计税范围,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应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防止重复征税。

对于处罚措施,E20环境平台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完善相应处罚制度。水协排水委表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税制制度和超标处罚不应挂钩。

此外,E20环境平台建议启动地方水价调价机制,促使污水处理服务费相应增加以抵减税收影响;地方政府按照这次影响的变化给企业补贴;为了保持PPP项目推行的力度或者推行的进度,中央财政对PPP项目进行变相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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