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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运用法治方式化解邻避现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10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陈捷生  浏览次数:6558

邻避现象的英文含义是“Not In My Back Yard”,简称为“NIMBY”,即一般所谓的“不要在我家后院”,指的是当国家推行某些对社会整体而言是必要的政策时,政策的目标地区却强烈反对把当地作为政策目标的草根运动。

如何有效化解邻避现象?这恐怕是部分地方政府头痛的地方。

9月初,广东省2015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省市政法单位专场暨南粤法治报告会第十二讲在穗举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研究员做了题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思维下的邻避问题及其化解”的专题报告。常纪文在报告中指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邻避现象。

社会组织可提环境公益诉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里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就是政府、社会、企业、公众,他们都有自己的定位,发挥作用的时候互相不能包办代替。常纪文说,以前政府对社会事项大包大揽,根本管不过来,所以让社会开展自我管理,如居委会、村委会对社区事务和村集体事务开展自治也是有必要的,让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的管理也是有必要的。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整个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他说,去年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法制化的一个重要表现,该法专门设立第五章“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规定了社会组织的权利,其中专门授予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前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现在我国立法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公民诉讼制度,建立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一些以环境保护公益事业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或者基金会,在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了5年,3年没有违法记录,对于环境污染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譬如某一个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厂,有环境污染了、扰民了,外地的环保公益社会组织,不管是否为受害者,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来起诉,主要的问题就是怕政府不管,如果政府不管社会组织就来管。”常纪文说。

乡规民约宗教均可发挥作用

“我们在依法解决邻避问题时,要解决人民的主体地位,这是非常重要的”,常纪文说,要从深层次推进邻避现象的化解,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还要促进民族、宗教关系和谐。

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在解决邻避现象或者民事纠纷方面有很好的探索,发挥了乡规民约和宗教人士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例如要发挥一些民间组织的知识传播、具有公信力和主动参与意识强等优势,政府有关部门主动与他们沟通,就建设和其他事项进行事先协商,或者就环境纠纷请求支持,这时,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正能量作用就能够发挥。也可以邀请带头信访者或者有不同看法者参观企业或者项目,了解技术和工艺,但对于违法带头闹事者和组织者,要提请政府依法处置,杜绝社会无序参与的念想。在公众参与方面加强教育,建立与居民和社会组织互动、有序参与的多方主体共治的制度体系,比如说江苏的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部门的情况通报会等经验可以学习,包括化州化解邻避现象的做法、南京板桥街道成功处理垃圾转运站的经验等。在法律救济方面,鼓励环境纠纷通过法治化的途径而非社会化的聚众闹事方式解决。

常纪文说,在事件的应对上,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保障环境信息的及时、科学、全面公开,使社会了解真正的科学的环境信息和环境危害,并依法做好群体性事件中的媒体传播管控和工作,防止谣言的传播和事件的恶化。

常纪文

新中国首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后,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北京市政协委员、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查专员,2010年被评为第一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常纪文研究员出版《环境法前沿问题》等著作11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人民日报等刊物发表论文240多篇。曾赴德国马普研究所、日本早稻田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泰国最高行政法院等机构访问交流。任第24届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环境法分论坛的主席,参与物权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立法工作31项,参加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的起草工作。曾参加圆明园水质改善工程、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处理等重大法学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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