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新闻中心 » 时评 » 热点评论 » 正文

绿色信贷要成“燎原之火”还差什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11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陈阳  浏览次数:708

在环保行业受热捧,以及监管部门力挺之下,绿色信贷成为近些年来银行业务的发力点。绿色信贷近年来虽发展迅速,但仍处于“幼苗”状态,绿色信贷余额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仍较低。

绿色信贷未来要发展还要突破哪些“瓶颈”?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倩,她认为,从信贷规模以及信贷在企业融资中的重要性来看,支持绿色信贷规模扩大、质量提高的相关政策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现状:有大方向、亦有配套细则

记者:我国绿色信贷政策在过去几年来是如何演进的?配套机制又有哪些?

刘倩:与发达国家基于市场自发调控相比,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很大,与市场力量形成相辅相成的影响力。对于我国监管部门来说,既要发挥政策监管和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通过促进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以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又要防范银行业信贷风险、加快行业转型发展。同时,由于银行表现与其业务规模、领导考核等指标息息相关,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又有遵循部门监管制度要求的意愿和传统,从信贷源头引导资金流向可行性较大。

2007年以来,银监会主导陆续出台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7)、《绿色信贷指引》(2012)以及《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2013),对节能减排的授信以及银行绿色信贷的政策界限、管理方式、制度建设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及信息披露以及监管政策作出了规定。不仅明确提出了绿色信贷的概念,还提出了绿色信贷重点支持的领域、对“两高一剩”企业的谨慎贷款、建立和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体系、对绿色进行MRV(测量、报告、核实)等诸多发展方向。

在上述制度的基础上,我国监管部门不断尝试配套制度的建设。目前主要包括: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不断完善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环保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激励机制的出台。

双赢:防范风险+可持续转型

记者:这几年我国绿色信贷成效如何?

刘倩: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摸索,我国的绿色信贷政策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以规范的监管政策、明确的统计监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有效的激励问责,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分配信贷资源、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切实支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时刻关注自身环境和表现,从而实现防范银行机构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双赢局面。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通过信贷传导机制将非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对企业来说,一方面是高能耗、高污染发展模式不可持续,环境、能源成本提高,环境保护税征收等财税措施均能够直接影响到高排放、高污染企业盈利能力。而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出台一系列的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举措,尤其是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等生产型企业能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的准入门槛提高,是否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也成为了重要标准,意味着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将面临国家实施低碳发展战略带来的监管风险。

利用金融手段落实对落后产能和高污染行业的经济制约。我国生产型企业在低碳行为的转变速度方面落后于银行,这是因为约束生产型企业的环境监管执行力度较弱,相对而言,银行业在绿色信贷指引的规则指导下,已经在绿色信贷领域做出了诸多努力。随着相关细则和激励机制、考核评价体系的出台,绿色信贷政策大大推动银行业的执行力度,进而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制约。

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记者:您认为,我国绿色信贷是否还存在提升空间?原因是什么?

刘倩:根据银监会统计,2013年全行业的贷款余额为71.9万亿元,而绿色信贷余额为5.2万亿元,占比约为7.2%。纳入统计的信贷总量中能够符合绿色信贷政策预期效益的部分比重仍然不高。其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绿色信贷政策仍不是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激励机制亦尚未出台,政策可操作性仍有待提高,而银行出于追求短期财务利益目的对“绿色信贷”仍不重视,甚至“贴标签”现象普遍存在。因此,从信贷规模以及信贷在企业融资中的重要性来看,支持绿色信贷规模扩大、质量提高的相关政策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记者:具体有哪些地方有待完善?

刘倩:首先,准确定位监管主体与市场主体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以利润为导向的银行机构在执行绿色信贷政策中的分工。环保部门应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与金融监管部门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和畅通反馈的双向交流机制。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环保部门的力量,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补充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以法治贷”意识;同时,环保部门也可借助商业银行的力量,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

其次,进一步提高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现有银行监管部门的意见类规范相对较为详细,环保部门对于环境监察执法方面的规则也逐渐完善,对于信贷申请作出许可、限制或否决的判断有较为充分的依据。但是对于如何界定绿色环保产业或者其他能够产生环境效益的行业,鼓励信贷资金流入相关行业,则仍需完善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例如绿色环保行业的准入、技术、能耗、排放等具体标准和技术性政策。

再次,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约束力。绿色信贷政策不仅要解决“不贷款给谁”的监管问题,还要解决“多贷款给谁”的政策导向问题,因此不仅需要环境监督、金融监管、产业规划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制度约束力,还要求将上述方面行政资源在一个较高的制度规范位阶基础上加以整合。但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环境保护的制度规范以法律为主,位阶相对较高,而绿色信贷政策仍是指引性、自愿性的软规范较多,执行过程中仍然较多地依赖金融机构的“自觉”和“社会责任感”,缺乏法律硬约束力。因此,要推动绿色信贷规模发展到相当程度,就有必要将已有的指引性政策上升为更具强制性制度安排,在制度平台上促进行政资源的协调。

同时,进一步理顺绿色信贷配套激励机制,加强银行机构能力建设,以及进一步完善内部激励机制。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