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到2020年,云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基本覆盖重污染行业和重点防控区域。
《通知》指出,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严格监管、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基本原则,通过试点工作,逐步完善云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保险金赔付等工作机制。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范围主要包括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高环境风险企业。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有5类: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高环境风险企业有6类:石油天然气输送、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弃物的企业;位于沿江沿河、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六大水系等重点流域且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近三年内发生过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