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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立全省水污染治理约谈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29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浏览次数:683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9月17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内湖消除劣V类水体,实现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省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

2018年要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行动方案》中称,此次水污染治理的范围包括全省城市建成区Ⅳ类以下水质的污染水体(河段、内河和内湖);市县政府所在城镇的污染水体;全省重要旅游景区周边的污染水体;市县人口较多乡镇的污染水体;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治理的其他污染水体。

《行动方案》提出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内湖消除劣V类水体,实现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省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三年内对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实施集中专项治理,治理范围内水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查处,生活污水和垃圾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工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等,被污染和破坏的水生态得到基本恢复,建成基本完备的城镇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管体系。

《行动方案》还要求建立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分级约谈制度。对于水环境监管不严、执法不力,整治过程拖延、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能分工,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约谈,对于治理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或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的市县,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责任市县的第一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尽快完成整改。

分五个阶段治理水污染

《行动方案》中提到,我省的水污染治理共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15年9月~11月)。各市县政府针对属地内污染水体,启动污染原因排查,实行“一河(湖)一案”,制定针对性的城市内河(湖)水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明确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治理达标期限,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备案。

2.集中打击整治阶段(2015年12月~2016年7月)。各市县整合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组建联合执法队伍,重点针对直排偷排、非法采砂、垃圾倾倒和非法养殖等水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集中专项打击和整治。

3.综合治理阶段(2016年8月~2018年12月)。各市县要从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城镇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业废水治理、养殖污染防治、种植业面源污染控制、水土流失治理、规范河道采砂等方面,结合辖区内水体的具体污染原因,开展针对性的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全省全部城镇水体水环境质量监测并及时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

4.巩固完善阶段(2019年1月~2019年6月)。实施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水体水生态恢复工程,完善引水调度管理、实施生态补水,逐步恢复污染水体的自净能力。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公园、亲水平台等设施,增强其景观、旅游功能。各市县政府抽调环保、水务、住建、农业、海洋等相关部门人员,组建城镇内河(湖)管护队伍,建立完备的检查考核管理体系,重点对污水、垃圾、废水、养殖等实行网格化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和保证城镇内河(湖)的治理效果。

5.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7月~2019年9月)。依据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和各市县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全省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总结治理先进经验,推广扩大治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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