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的实施,将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要求及污水再生回用相关标准的紧密衔接。该《标准》将天津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控制项目限值分为A、B、C三级标准,其中:A标准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IV类水平;B标准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V类水平;C级标准与国家标准的一级A一致;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分为三级:设计规模大于(含)10000吨/日时,执行A标准;设计规模小于10000吨/日且大于(含)1000吨/日,执行B标准;计规模小于1000吨/日时,执行C标准。《标准》规定,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据测算,本次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全市可实现COD减排2.08万吨/年,氨氮减排0.44万吨/年,分别占全市排放总量的10%和18%。
面临严峻的水污染形势,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与即将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形成组合拳,是天津市推动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举措。这些举措对促进天津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水十条”,大力推进清水河道行动,促进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实现污染物减排和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推动京津冀生态环保联防联控都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