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2日起至10月21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市公布《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将设置专线电话、电子信箱和意见箱等,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经过认真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并体现到条例草案中。
据悉,《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十章、九十五条,主要包括9个方面的内容,对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责任、水污染的共同防治责任、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工业水污染治理、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京津冀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范。
水污染防治遵循六项原则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的六项基本原则为,节水优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即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执法部门不作为可以举报
条例草案扩大了公众参与和监督力度。除市政府要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水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实施严格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活动等8项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4项行为。
4类严重污染项目被禁止
在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农药合成等4类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等生产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关闭。
加强水污染事故预防处置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对于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设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储存场所建立防渗漏围堰,修建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防止可能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排入水体。
加强京津冀水污染防治协作
天津市将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流域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同时,天津市还与北京市、河北省交界地区加强跨界水质断面监测;与河北省建立区域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联动机制;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和会商机制。
4种行为将按日连续计罚
条例草案规定了按日连续计罚的4种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是超标排放或者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是通过雨水管道、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是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水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