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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取消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5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15  来源:石家庄日报   作者:靳晓磊  浏览次数:644

10月14日,记者从省环保部门获悉,河北省出台的《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开始执行,其中取消了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同时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

《实施细则》中明确,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已列入国家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范围的设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 (含)规模的火力发电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自行确定。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中取消了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其中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排污许可证年检、年审等年度检验、审验环节。根据环境保护管理需要,确定许可证有效期,有效期不超过5年。

《实施细则》对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餐饮服务企业和畜禽养殖场规模进行了明确: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建有6个以上 (含)基准灶头的餐饮服务企业,或者达到日排放废水100吨、化学需氧量30千克以上任一条件的餐饮服务企业;生猪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此规模外的医疗机构、餐饮服务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则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同时,对于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应当变更排污许可证: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导致主要生产工艺、重点污染物防治设施、工艺发生变化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或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本省要求执行严于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在执行新排放标准之日前1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对于已取得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按照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变更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致使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排污单位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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