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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文硕  浏览次数:669

山东省烟台市日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调整完善排污收费政策,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同时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根据《通知》要求,在提高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方面,提高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自10月1日起,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0.9元/污染当量执行。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同时,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总氮、总磷排污收费标准。自10月1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中,上述5种污染物中任何一种或多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收费标准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其中总氮污染当量值按0.8千克计。

此外,在差别化污染物排污收费方面,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3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这种污染物按山东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按山东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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