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政策 » 行业监管 » 正文

淄博推进环责险试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学鹏 毕霄燕 刘晓飞  浏览次数:758

山东省淄博市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环境污染风险管理能力。

据了解,淄博市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了试点范围。根据要求,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等涉铅排放企业,皮革鞣制加工企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企业,近3年内发生过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等。

此外,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等被列入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畴。

根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浮动费率。参保企业上一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淄博市环保部门会将投保企业的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同时,淄博市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