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环保专家、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称,“这种改革,大的方向是对的。”实行省以下环境监察垂直管理机制,有助于环境质量的检测、监察和执法,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
此前,环境保护接受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双重管理,但中央部门只是起到指导业务的作用,实际上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尤其是地级市和区县级)是由地方政府管理为主。
2015年8月,刚刚实施的新《环保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不过,马军补充称,此举并不意味着环保机构遇问题迎刃而解,“这不是万灵的”,地方政府对环境监察的影响还存在。
因此,他建言,在“省以下环境监察垂直管理”的调整之外,还要辅之其他其他的手段,如环境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这些都是遏制地方政府保护污染企业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