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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环境修复等诸多难题浮出水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4  来源:文汇报   作者:赵征南  浏览次数:733

日前,本报曾持续关注的“南平生态破坏案”有了新进展: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原告生态损害赔偿的诉求获得支持,但其要求第三人南平市国土及林业部门承担修复监管责任的诉求被法院驳回。对于判决结果,原告表示基本满意,被告表示不服,截至记者发稿时,他们还未正式提出上诉。

该案是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例作出判决的案件。前天,记者连线原告“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部门总监葛枫。她担心,判决的后续执行可能会遇到无人组织修复等一系列难题。“新事物萌生新问题,这很正常,大家要一起摸索着前进,”她说,“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为此,我们也想通过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为绿色发展尽一份力。”

如无法按时修复需追加赔偿

前天下午,记者看到了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南平中院判令谢某、倪某、郑某、李某四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共同支付原告福建绿家园、“自然之友”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同时,被告需在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3年,如不能在制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

今年5月15日,记者赴南平对此案开庭情况进行了采访。当时,各方曾围绕原告的主体是否合格、被告的采矿行为是否构成了破坏生态、损害环境的侵权行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金额、第三人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等内容展开长达7小时的辩论。(详见文汇报5月31日第四版)

关于原告的诉讼资格,法院认为,原告“自然之友”与福建绿家园符合《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对此,原告绿家园负责人林英告诉记者,这等于告诉那些破坏环境的违法者,即便是纯民间组织所提起的民事赔偿也有能力将他们罚至倾家荡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本案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该案还是“破坏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后,全国首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肯定“专家辅助人”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环境受到污染及破坏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负担。一般的环境污染案件,检验、鉴定等取证的费用需要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有的甚至高达数百万元。对一般的社会组织而言,委托商业机构鉴定非常难。

在此案中,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教授李振基多次翻山越岭,前往葫芦山周边调查,并依据相关数据资料,对福建南平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生态恢复项目所需要的费用,做出无偿的专业估算、鉴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环境科学领域,专业性极强。本案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依原告申请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评估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质证后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林东波在案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援助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认为,专家意见作为有效证据不仅可以增强判决的科学性,并且可以大大减少原告的举证成本,避免原告陷于成本高昂的司法鉴定程序。专家意见在国外的环境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在我国环境诉讼中还鲜有这样的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的判例。

目前,南平中院已聘请李振基担当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对此,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环境专家夏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原告聘请的“专家辅助人”相比,法院聘请“专家辅助人”会更加中立,是一个进步。“现在的鉴定都要机构的公章,费用很高,我认为没有必要。只要有公信力,即便是个人,也能参与鉴定。”他说。

政府有无责任组织生态修复?

在此案的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额的律师费用和办案的必要费用。并准予原告免交诉讼费用,对此,葛枫认为,这是对环保组织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所付出劳动的认可,帮助本不宽裕的社会组织减轻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负担。希望能将此机制固定下来。同时,她也希望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起到监督的作用。但判决却给执行蒙上了一层阴影。

本案中,原告将南平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延平区林业局列为第三人,要求他们承担组织恢复植被的责任。但法院认为,两部门虽然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其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民事法律利害关系,不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目前,我国的环境民事案件中还没有形成将政府部门列为第三人的习惯。行政执法机构不承担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我认为,这与我国‘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定相关。对相关部门而言,过去法律只授权他们进行监管、审批、处罚,而找不到‘修复’这个词。这不奇怪,因为生态修复是新生事物,所以没有授权,他们也是‘爱莫能助’。不过,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修复应当成为日后相关部门的一项工作重点。”律师夏军说,“如果政府不愿意组织,可以成立相关的民间机构或是委托基金会,让它们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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