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自2016年1月1日起,新疆将落实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适当调整各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据了解,新疆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城市(镇)公共自来水、非农业用水、农业灌溉、石油天然气开采取用水以及农村生活、养殖、公共事业取用水5类。
调整后的城市(镇)公共自来水,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12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为0.06元/立方米;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为0.05元/立方米。
调整后的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两倍核定;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元/立方米、1.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洗车及生产矿泉水、纯净水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4倍核定;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